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48號原告 陳首治 被告 陳嘉吉
陳義新 陳嘉隆 陳清榮 陳清旺 陳瑞慧
陳清福 陳清淵 陳清發 陳清金 上原告與被告陳嘉吉等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確認原告對「祭祀公業: 陳琳 」(下稱)派下權存在,並對系爭祭祀公業財產權即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以房分三分之一計算。按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7,900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431,142元(計算式:7,900×4340.94×1/3=11,431,14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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