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367號聲明人 陳穩有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陳穩有為被繼承人 陳和榮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彰化縣○○鎮○○里○○路○段○○○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102年10月9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依法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等語。
三、經查,聲明人陳穩有為被繼承人陳和榮之姪子,有戶籍謄本可稽,揆諸首揭說明,其尚非合法繼承人,自不得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從而,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侯凱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