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0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501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李芳明 代理人 翁國寶 債務人統盟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邱盟才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捌拾肆萬柒仟參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