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保險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保險字第39號原告庚○○○
弄20號辛○○己○○
弄10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伯祥 律師
王銘鈺 律師被告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紐西蘭商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寅○○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壬○○
子○○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辰○○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淑文 律師複代理人 莊美貴 律師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癸○○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法商法國巴黎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原法商佳迪福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卯○○
2號6樓訴訟代理人丑○○
樓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