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39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宏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蘋果」圖樣商標USB傳輸線壹條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宏瑋因違反商標法案件,雖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5782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書誤載為不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扣案之仿冒「蘋果」圖樣商標之手機傳輸線1件,係屬侵害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商標權之物品,此有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及扣押物品清單等在卷足憑,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已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又同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件自應適用已生效施行沒收之規定。另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
2項亦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而商標法第98條關於侵害商標權之物沒收之規定,嗣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並自同年12月15日施行。是關於侵害商標權之物之沒收,自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再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參照司法院101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訴訟類相關議題提案及研討結果第1號研討結果、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
5號研討結果)。
三、經查,被告徐宏瑋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5782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蘋果」圖樣商標USB傳輸線1條,確屬仿冒美商蘋果公司商標圖樣之商品,有扣案物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APPLE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等存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