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侵訴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侵訴字第14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周三仁被告周正倫選任辯護人莊慶洲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8477號、第19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乙○○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5萬元,由具保人甲○○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然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另具保人受合法通知應帶同被告至本院接受審判,惟屆期具保人未帶同被告到院接受審判,被告復經本院囑警拘提無著等情,有被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08年1月21日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080002064號函暨所檢附拘票、拘提報告書、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參,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王品惠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