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收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304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瑞發 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金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收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查前開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憑。是以,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書記官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