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收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304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瑞發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金興 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304號請求給付租金收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壹萬柒仟捌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書記官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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