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7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7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76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劉遊燕 債務人 王德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參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伍萬零捌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㈢新台幣參拾玖萬伍仟伍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