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76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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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7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76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劉遊燕 債務人 王德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參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伍萬零捌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㈢新台幣參拾玖萬伍仟伍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