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47號原告 蔡榮爵 被告 林育伶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3月22日發文通知其於函文送達原告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此項補費之函文通知已於105年4月7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官楊麗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書記官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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