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885號聲請人 許蔡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104年度司催字第88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5NE000091│1│10,000│├──┼────────────┼───────┼──┼────┤│0002│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5NE000122至│6│60,000││││75NE000127│││├──┼────────────┼───────┼──┼────┤│0003│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8KE000133至│3│30,000││││78KE000135│││├──┼────────────┼───────┼──┼────┤│0004│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8PE000055│1│10,000│├──┼────────────┼───────┼──┼────┤│0005│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1PE000105至│2│20,000││││81PE000106│││├──┼────────────┼───────┼──┼────┤│0006│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2PE000163至│8│80,000││││82PE000170│││├──┼────────────┼───────┼──┼────┤│0007│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3KE000065至│2│20,000││││83KE000066│││├──┼────────────┼───────┼──┼────┤│0008│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3KX000853│1│340│├──┼────────────┼───────┼──┼────┤│0009│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3PD002974至│2│2,000││││83PD002975│││├──┼────────────┼───────┼──┼────┤│0010│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3PE001332至│2│20,000││││83PE001333│││├──┼────────────┼───────┼──┼────┤│0011│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3PF000423至│2│200,000││││83PF000424│││├──┼────────────┼───────┼──┼────┤│0012│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5KD000842至│5│5,000││││85KD000846│││├──┼────────────┼───────┼──┼────┤│0013│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5KX001150│1│428│├──┼────────────┼───────┼──┼────┤│0014│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5PD003819│1│1,000│├──┼────────────┼───────┼──┼────┤│0015│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5PE001518至│6│60,000││││85PE001523│││├──┼────────────┼───────┼──┼────┤│0016│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5PX001760│1│518│├──┼────────────┼───────┼──┼────┤│0017│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至│62│62,000││││86ND0000000│││├──┼────────────┼───────┼──┼────┤│0018│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至│5│5,000││││86ND0000000│││├──┼────────────┼───────┼──┼────┤│0019│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314│├──┼────────────┼───────┼──┼────┤│0020│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192│├──┼────────────┼───────┼──┼────┤│0021│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至│6│6,000││││87ND0000000│││├──┼────────────┼───────┼──┼────┤│0022│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至│6│6,000││││87ND0000000│││├──┼────────────┼───────┼──┼────┤│0023│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7NE0000000至│4│40,000││││87NE0000000│││├──┼────────────┼───────┼──┼────┤│0024│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7NE0000000至│6│60,000││││87NE0000000│││├──┼────────────┼───────┼──┼────┤│0025│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943│├──┼────────────┼───────┼──┼────┤│0026│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835│└──┴────────────┴───────┴──┴────┘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
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