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344號
原   告 羅家原
原告與被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8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