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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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6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雍智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4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納,如逾期不繳納,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