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全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全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大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育 聲請人(即債權人)佢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桂生
以上二人共同相對人 韓宜倫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0年七月三十日所為一一0年度抗字第一五七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以其已無再為假扣押必要,聲請撤銷如主文所示之假扣押裁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
法官張維君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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