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智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智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姵萱選任辯護人蕭雄淋律師
胡中瑋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48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 黃詩斐 告訴被告鄭姵萱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認為被告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以重製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因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本院112年度智訴字第6號卷二第69頁、第71頁),依據前述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許凱傑法官涂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楊雅婷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