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9號上訴人即原告 尤嬿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崑 田間108年度訴字第7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52,0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5,5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