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亡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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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亡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亡字第45號聲請人官鄭召代理人官旺達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官素華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官素華(女,民國000年0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鄰○○街○○號)於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七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官素華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官素華之母親,官素華於民國65年間某日因至廟會看熱鬧而失蹤,聲請人雖曾多方查訪探詢,終如石沉大海,音訊全無,官素華失蹤時年僅9歲,尚無謀生之能力,失蹤迄今已近37年,音訊全無,存亡莫卜,雖未能斷言其已離開人間,然實兇多吉少,聲請人前聲請鈞院以101年度家催字第38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催告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聲請宣告失蹤人官素華死亡等語。
二、查聲請人為官素華之母親,官素華於65年間某日因至廟會看熱鬧而失蹤,迄今音訊全無,行方不明,其前經本院以101年度家催字第3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之事實,業經聲請人陳明在卷可按,並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2件、台南市北區玉皇里辦公處證明書1件為證,且經證人即聲請人之兒子官重光證述綦詳(詳見102年6月24日訊問筆錄),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年度家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堪信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71年1月4日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又按修正之民法總則第八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18年10月10日施行,台灣地區於34年10月月25日光復後始適用民法之規定,71年1月4日修正公佈)失蹤者亦適用之,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依法聲請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業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自得於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聲請本院為失蹤人死亡宣告之判決,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按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0月0日出生,民法第124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官素華於65年間失蹤,至於確實失蹤之月日為聲請人所不知,致失蹤人失蹤之日期無從確定,經類推適用前開規定之結果,應推定官素華為65年7月1日失蹤,計至72年7月1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書記官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