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簡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抗字第7號抗告人 夏興國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順全 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27日本院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簡字第44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雖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以102年救字第55號裁定駁回在案。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游文科
法官戴博誠法官劉惠娟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書記官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