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1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憲泉上列被告因被訴對告訴人詹金妹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11月22日下午3時在本院刑事第二十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小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品潔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