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25號原告祿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隆祥 被告群達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對被告 星展 (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台抗字第65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64,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書記官葉仲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