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陳素貞
訴訟代理人 周崇賢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松芳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一0四年四月十日前,補正低收入戶證明書到院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
理由
聲請人與被告王松芳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具狀聲請
訴訟救助,然聲請人未檢附相關資料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之事由,致本院無從審酌其資力,聲請人應予補正,如未補正,
即予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