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21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佑安選任辯護人詹閔智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08、3763、4890、4906、4907、4908、4909、4910、4911、5467、5603、5875、6041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7466、7608、7633、8420、8883、9015、9850、100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佑安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許佑安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由他人使用,可能幫助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或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仍不違背其本意,透過暱稱「 宮美村 掐」之成年人,加入內有暱稱「宮美村掐」、「麥香」、「線拖」等成員之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後,竟基於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幫助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而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至24日間,依照上開群組內成員之指示,在臺南市新市區,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供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3名成年男子,並與該3名男子一同至銀行辦理上開帳戶之約定轉帳設定,並交付該等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即密碼;且依該3名成年男子之指示,以自己之手機下載將來銀行APP,再將身分證、健保卡及手機,交付該3名不詳男子,由該不詳3名男子以許佑安名義及資訊申辦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以下與上開中國信託、彰化銀行、華南銀行帳戶,合稱本案帳戶)後,而容任前揭3名男子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本案帳戶,許佑安則於南投縣某處圓環收受詐欺集團所提供之報酬新臺幣(下同)8000元。
二、嗣該詐騙集團之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附表編號1、4、5、7、9、至11、13、14、16至18、20至25部分,詐欺集團成員雖使用網際網路通訊軟體「臉書」刊登不實投資廣告或資訊,誘使不特定人投資,為其等詐欺收段之一環,惟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悉其等詐欺之手法),對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25人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分別將附表所示之匯款金額匯至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內,並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匯至其他帳戶,而掩飾、隱匿本案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理由
一、被告之辯解:我不承認幫助犯,我是在IG上看到朋友 吳鈺玨 發徵人之貼文,我就私訊吳鈺玨,他請別人來收我的存摺、提款卡和密碼,目的是公司說要檢查銀行的信用狀況,因為吳鈺玨是我的小學同學,我很信任他,「宮美村掐」就是吳鈺玨等語。辯護人為被告辯稱:被告主觀上沒有為本件犯行,被告係因尋覓工作而依要求提供帳戶資料,被告主觀上沒有認知提供帳戶是給詐欺集團使用,被告當時為大學生,沒有社會經驗,真的可能是被騙,且被告有至臺南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對吳鈺玨提出告訴,並由臺南地檢署偵辦起訴,可以證明被告沒有主觀犯意,且被告所收受之8000元,係被告交付帳戶之車資費用,並非交付本案帳戶之對價,請為無罪之諭知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㈠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依上開Telegram群組內成員之指示
,將其所有上開中國信託、彰化銀行、華南銀行帳戶提供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3名成年男子,並依指示當場申辦上開將來銀行帳戶,並將該將來銀行帳戶提供給該3名男子等情,業經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自承不諱(見警一卷第1至3頁;警二卷第3、4頁;警四卷第1至2頁;警六卷第3頁;偵一卷第41、42頁;他二卷第112頁;本院卷第226頁),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又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詐欺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使附表所示被害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前揭本案帳戶內等情,有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可佐,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㈡金融帳戶係個人資金流通之交易工具,事關帳戶申請人個人
之財產權益,進出款項亦將影響其個人社會信用評價;而金融帳戶與提款卡、密碼結合,尤具專有性,若落入不明人士,更極易被利用為取贓之犯罪工具,是以金融帳戶具有強烈之屬人性及隱私性,應以本人使用為原則。再者,詐欺集團經常利用收集得來之他人金融機構帳戶從事詐欺等犯罪之用,亦可能以應徵工作、投資理財、薪資轉帳、質押借款、辦理貸款等不同名目誘使他人交付帳戶,藉此隱匿其財產犯罪之不法行徑,規避執法人員之查緝,並掩飾、確保因自己犯罪所得之財物,類此在社會上層出不窮之案件,迭經傳播媒體多所報導再三披露,已屬眾所周知之情事。
㈢被告雖辯稱,其係信任朋友吳鈺玨故而應徵工作,方交付本
案帳戶等語。惟經證人吳鈺玨到庭證稱:我是幫「 張麻子 」張貼可以兼職的徵人廣告,我跟被告從國中之後就很少聯繫,是被告看到我的動態,主動聯繫我,說她需要一筆錢,想出國玩,問我是什麼工作,我只是幫忙張貼廣告,我實際上並不知道工作內容是什麼,所以我就把「張麻子」提供的Telegram的帳號給被告,讓被告自己去加,由被告自己去聯繫,我並不是「宮美村掐」,我沒有叫被告提供帳戶給我,我也沒有跟被告借帳戶等語(本院卷第205至218頁)。復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當初我有詢問吳鈺玨工作內容,可是吳鈺玨沒有正面答覆我,我急著想找到工作所以就把帳戶交出去,我是交給不認識的陌生人,不是交給吳鈺玨等語(本院卷第225、226頁),足認被告並未就工作內容進一步追問細節,復未查證何以需要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且被告雖辯稱對方稱是要檢查信用狀況,但未能敘明何以要當場再申辦一個新的將來銀行帳戶(本院卷第228頁),顯見被告根本不在意這些重要事項,也不在意工作內容為何,即交付本案帳戶,堪認被告係持縱使遭到他人非法使用詐欺、非法洗錢犯行亦不至於招致自身財產損害之僥倖心態,而將其所有之本案帳戶提供予該等陌生3名男子及所屬詐欺集團使用,而有不確定之故意甚明。被告空言否認犯罪,顯不足採。
㈣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規定於112年5月19日修正,於同年6月14日經總統公布,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該條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關於減刑要件之規定,顯較修正前規定為嚴格,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仍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112年5月19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㈡論罪部分⒈被告單純提供本案帳戶資料給他人使用之行為,僅為他人遂
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資以助力,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尚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應僅論以幫助犯。
⒉又被告於警詢時陳稱:在111年11月13日我朋友吳鈺玨使用IG
帳號聯繫,之後有3個人來找我,但吳鈺玨不在裡面,對方使用的我的手機及基本資料在線上申辦將來銀行帳戶,他們載我去不同分行設定我的彰化銀行、中國信託及華南銀行帳戶約定轉帳,後將存摺跟提款卡拿走(警一卷第1至3頁);有3個我不認識的男子來找我,叫我先用手機下載將來銀行的APP,然後就叫我把身分證、健保卡及手機交給他們,當下他們就用我的手機申辦將來銀行網銀帳戶,辦好之後就交由他們操作等語(警四卷第1、2頁);偵查中供稱:對方不認識的3個人有給我8000元(偵一卷第41至42頁),由上揭被告陳述可知,被告在遂行幫助行為時,已知悉詐騙集團成員已達3人,是其自應論以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準此,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就詐欺罪名部分,公訴意旨認被告本案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容有誤會,惟因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並經本院於審判程序時告知被告變更起訴法條之旨(本院卷第228頁),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而予審理。⒊被告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
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㈢刑之減輕部分⒈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之行為,屬幫助犯,犯罪情節應較正犯輕微,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⒉被告前於偵查中就洗錢犯行自白不諱(偵一卷第42頁),合於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規定,惟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是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照刑法第57條量刑時,併予審酌。
㈣移送併辦部分
檢察官移送併辦案件(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
466、7608、7633、8420、8883、9015、9850、10050號),與上開犯罪事實相同或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併予審理。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賺取金錢或找工作而
提供本案帳戶給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容任詐欺集團以該帳戶作為犯罪之工具,助益他人詐欺取財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作用,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更使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所為實不足取。參以被告犯後於偵查中坦承犯行,合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之減刑要件,於本院審理時改為否認犯行,且未與任何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兼衡本案被告提供帳戶數量為4個帳戶,且被告尚配合辦理綁定約定轉帳,且所受損害之被害人多達25人、總損失金額已超過百萬元,實不宜輕縱,暨被告無前科之素行、被告自陳去年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勉持,目前從事寵物美容店工作,月薪2萬7500元,與家人同住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本院卷第231頁),及告訴人 王燕束 、 吳麗卿 到庭均表示希望法院重判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被告交付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戶及密碼等帳戶資料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並收受8000元等情,業經被告供承在卷(本院卷第78頁),是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為8000元,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弘昌提起公訴、檢察官賴政安、洪英丰、胡宗鳴移送併辦,檢察官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顏紫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書記官廖佳慧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欺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證據1 賴玉煥 詐騙集團於111年11月6日前某時,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賴玉煥觀看加入LINE後,以假投資方式詐騙賴玉煥,致賴玉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許佑安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12月2日9時33分5萬元1.告訴人賴玉煥警詢證述(警一卷第18至23頁)2.轉帳交易明細、許佑安中國信託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6、11至16頁)3.告訴人賴玉煥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一卷第7至10、17、24至49、52至53頁)2 高銘祥 詐騙集團於111年10月27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高銘祥,以假投資方式詐騙高銘祥,致高銘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許佑安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12月2日9時11分3萬元1.告訴人高銘祥警詢證述(警二卷第5至6頁)2.轉帳交易明細、許佑安中國信託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二卷第14頁;警一卷第11至16頁)3.告訴人高銘祥報案資料(警二卷第7至14頁)3 劉緬懷 詐騙集團於111年11月初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劉緬懷,以假投資方式詐騙劉緬懷,致劉緬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許佑安名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12月1日10時17分5萬元1.告訴人劉緬懷警詢證述(警三卷第14至15頁)2.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及交易明細、許佑安將來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三卷第28至29、8至9頁)3.告訴人劉緬懷報案資料(警三卷第11至12、17至47頁)4 呂隸齡 詐騙集團於111年10月下旬前某時,在臉書刊登投資股票訊息,呂隸齡觀看加入LINE後,以假投資方式詐騙呂隸齡,致呂隸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許佑安名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12月1日11時11分5萬元1.告訴人呂隸齡警詢證述(警四卷第6至8頁)2.轉帳交易明細、許佑安將來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四卷第25頁;警三卷第8至9頁)3.告訴人呂隸齡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四卷第10至32頁)5 鄭中凱 詐騙集團於111年10月21日前某時,在臉書刊登投資股票訊息,鄭中凱觀看加入LINE後,以假投資方式詐騙鄭中凱,致鄭中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許佑安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12月2日9時5分2萬元1.告訴人鄭中凱警詢證述(警五卷第55至56頁)2.轉帳交易明細、許佑安中國信託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五卷第63頁;警一卷第11至16頁)3.告訴人鄭中凱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五卷第58至82、126至132頁)6 吳明翰 詐騙集團於111年11月28日前某時,透過臉書結識吳明翰,以假投資方式詐騙吳明翰,致吳明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許佑安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12月1日12時31分10萬元1.被害人吳明翰警詢證述(偵十六卷第37至38頁)2.許佑安中國信託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1至16頁)3.被害人吳明翰報案資料、對話紀錄(偵十六卷第41至69頁)7 林建成 詐騙集團於111年11月初前某時,在臉書刊登投資股票訊息,林建成觀看加入LINE後,以假投資方式詐騙林建成,致林建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許佑安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12月2日9時48分5萬元1.告訴人林建成警詢證述(偵十七卷第41至45頁)2.轉帳交易明細、許佑安中國信託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十七卷第55頁;警一卷第11至16頁)3.告訴人林建成報案資料、對話紀錄(偵十七卷第33至40、49至67頁)8 陳惠珠 詐騙集團先以假投資詐騙林建成,林建成再推荐該假投資予母親陳惠珠,致陳惠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許佑安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2月1日11時50分、111年12月2日10時34分8萬元1萬元1.被害人陳惠珠警詢證述(偵十八卷第37至38頁)2.華南銀行交易明細、許佑安中國信託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十八卷第47頁;警一卷第11至16頁)3.被害人陳惠珠報案資料、對話紀錄(偵十八卷第41至45頁)9王燕束詐騙集團於111年10月28日前某時,在臉書刊登投資股票訊息,王燕束觀看加入LINE後,以假投資方式詐騙王燕束,致王燕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許佑安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12月2日9時44分3萬元1.被害人王燕束警詢證述(偵十九卷第39至42頁)2.轉帳交易明細、許佑安中國信託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十九卷第47頁;警一卷第11至16頁)3.被害人王燕束報案資料、對話紀錄(偵十九卷第33至35、43至59頁)10 溫喬巖 詐騙集團於111年10月18日前某時,在臉書刊登投資股票訊息,溫喬巖觀看加入LINE後,以假投資方式詐騙溫喬巖,致溫喬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許佑安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12月1日12時59分、111年12月2日10時53分5萬元3萬元1.告訴人溫喬巖警詢證述(警六卷第18至19頁)2.轉帳交易明細、許佑安中國信託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六卷第33至34頁;警一卷第11至16頁)3.告訴人溫喬巖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六卷第20至25、33至34頁)11 闞競生 詐騙集團於111年11月21日前某時,在臉書刊登投資股票訊息,闞競生觀看加入LINE後,以假投資方式詐騙闞競生,致闞競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許佑安名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12月2日8時47分、3萬元1.告訴人闞競生警詢證述(警七卷第12至14頁)2.轉帳交易明細、許佑安將來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七卷第45頁;警三卷第8至9頁)3.告訴人闞競生報案資料(警七卷第7至10、16至49頁)12 江東雄 詐騙集團於111年11月20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江東雄,以假投資方式詐騙江東雄,致江東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許佑安名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12月1日10時23分2萬元1.告訴人江東雄警詢證述(警八卷第1至2頁)2.轉帳交易明細、許佑安將來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八卷第8頁;警三卷第8至9頁)3.告訴人江東雄報案資料(警八卷第3至23、47至56頁)13 洪敏碩 詐騙集團於111年10月30日前某時,在臉書刊登投資股票訊息,洪敏碩觀看加入LINE後,以假投資方式詐騙洪敏碩,致洪敏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許佑安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12月1日15時28分3萬元1.告訴人洪敏碩警詢證述(警九卷第1至2頁)2.轉帳交易明細、許佑安中國信託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九卷第5頁;警一卷第11至16頁)3.告訴人洪敏碩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九卷第3至11頁)14 王筠媗 詐騙集團於109年初某日,在臉書刊登投資股票訊息,王筠媗觀看加入LINE後,以假投資方式詐騙王筠媗,致王筠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許佑安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12月2日9時8分5萬元1.告訴人王筠媗警詢證述(警十卷第9至21頁)2.轉帳交易明細、許佑安中國信託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十卷第43頁;警一卷第11至16頁)3.告訴人王筠媗報案資料(警十卷第23至49頁)15 林明璇 詐騙集團於111年11月2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林明璇,以假投資方式詐騙林明璇,致林明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許佑安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12月1日10時48分、111年12月2日9時1分3萬元3萬元1.告訴人林明璇警詢證述(警十一卷第1至4頁)2.合作金庫銀行交易明細、許佑安中國信託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十一卷第33頁;警一卷第11至16頁)3.告訴人林明璇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十一卷第15至46頁)16張 雯真 詐騙集團於111年11月4日前某時,在臉書刊登投資股票訊息, 張雯真 觀看加入LINE後,以假投資方式詐騙張雯真,致張雯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許佑安名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12月1日12時48分2萬元1.告訴人張雯真警詢證述(警十二卷第1至2頁)2.轉帳交易明細、許佑安將來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十二卷第25頁;警三卷第8至9頁)3.告訴人張雯真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十二卷第**至**頁)17 莊綺玉 詐騙集團於111年12月1日前某時,在臉書刊登投資股票訊息,莊綺玉觀看加入LINE後,以假投資方式詐騙莊綺玉,致莊綺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許佑安名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12月1日12時58分3萬元1.告訴人莊綺玉警詢證述(偵二三卷第7至11頁)2.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許佑安將來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二三卷第39至40頁;警三卷第8至9頁)3.告訴人莊綺玉報案資料、對話紀錄(偵二三卷第22至53頁)18吳麗卿詐騙集團於111年10月27日前某時,在臉書刊登投資股票訊息,吳麗卿觀看加入LINE後,以假投資方式詐騙吳麗卿,致吳麗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許佑安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12月2日8時58分5萬元1.被害人吳麗卿警詢證述(警十三卷第47至48頁)2.手寫交易明細、轉帳交易明細、許佑安中國信託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十三卷第89至90、97頁;警一卷第11至16頁)3.被害人吳麗卿報案資料(警十三卷第51至104頁)19 莫帛翰 詐騙集團於111年10月底,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莫帛翰,以假投資方式詐騙莫帛翰,致莫帛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許佑安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12月2日9時13分3萬元1.告訴人莫帛翰警詢證述(警十三卷第105至108頁)2.轉帳交易明細、許佑安中國信託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十三卷第128頁;警一卷第11至16頁)3.告訴人莫帛翰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十三卷第109至135頁)20 邱詠蓁 詐騙集團於111年11月3日前某時,在臉書刊登投資股票訊息,邱詠蓁觀看加入LINE後,以假投資方式詐騙邱詠蓁,致邱詠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許佑安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12月2日9時18分5萬元1.告訴人邱詠蓁警詢證述(警十三卷第137至140頁)2.轉帳交易明細、許佑安中國信託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十三卷第183頁;警一卷第11至16頁)3.告訴人邱詠蓁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十三卷第109至135頁)21 陳延菖 詐騙集團於111年10月30日前某時,在臉書刊登投資股票訊息,陳延菖觀看加入LINE後,以假投資方式詐騙陳延菖,致陳延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許佑安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12月2日11時52分2萬元1.告訴人陳延菖警詢證述(警十四卷第1至5頁)2.轉帳交易明細、許佑安中國信託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十四卷第54頁;警一卷第11至16頁)3.告訴人陳延菖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十四卷第9至15、31至58頁)22 陳功林 詐騙集團於111年11月中旬,在臉書刊登投資股票訊息,陳功林觀看加入LINE後,以假投資方式詐騙陳功林,致陳功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許佑安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12月2日10時24分3萬8000元1.被害人陳功林警詢證述(偵二六卷第37至39頁)2.轉帳交易明細、許佑安中國信託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二六卷第77頁;警一卷第11至16頁)3.被害人陳功林報案資料(偵二六卷第35、41至79頁)23 王智彥 詐騙集團於111年10月20日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投資股票訊息,王智彥觀看加入LINE後,以假投資方式詐騙王智彥,致王智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許佑安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12月1日10時50分5萬元1.告訴人王智彥警詢證述(偵二七卷第21至25頁)2.許佑安中國信託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1至16頁)3.告訴人王智彥報案資料(偵二七卷第33至34頁)24 鄭詠承 詐騙集團於111年10中旬,在網路刊登投資股票訊息,鄭詠承觀看加入LINE後,以假投資方式詐騙鄭詠承,致鄭詠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許佑安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12月2日9時28分2萬元1.告訴人鄭詠承警詢證述(偵二七卷第35至41頁)2.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許佑安中國信託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二七卷第49至51頁;警一卷第11至16頁)3.告訴人鄭詠承報案資料(偵二七卷第45至51頁)25 邵宇諠 詐騙集團於111年10月17日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投資股票訊息,邵宇諠觀看加入LINE後,以假投資方式詐騙邵宇諠,致邵宇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許佑安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12月2日10時59分4萬元1.告訴人邵宇諠警詢證述(偵二七卷第53至56頁)2.許佑安中國信託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1至16頁)3.告訴人邵宇諠報案資料(偵二七卷第59至60頁)
【卷宗對照表】:
卷宗名稱簡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園警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警一卷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栗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警二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北市警投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警三卷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湖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四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北市警萬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警五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警分刑字第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六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北市警投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警七卷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警羅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八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九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南市警學偵字第0000000000G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十卷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B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十一卷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芳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十二卷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警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十三卷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A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十四卷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08號偵查卷宗偵一卷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63號偵查卷宗偵二卷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890號偵查卷宗偵三卷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906號偵查卷宗偵四卷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907號偵查卷宗偵五卷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908號偵查卷宗偵六卷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909號偵查卷宗偵七卷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910號偵查卷宗偵八卷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911號偵查卷宗偵九卷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467號偵查卷宗偵十卷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603號偵查卷宗偵十一卷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875號偵查卷宗偵十二卷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041號偵查卷宗偵十三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475號偵查卷宗偵十四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976號偵查卷宗偵十五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211號偵查卷宗偵十六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212號偵查卷宗偵十七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213號偵查卷宗偵十八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214號偵查卷宗偵十九卷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466號偵查卷宗偵二十卷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608號偵查卷宗偵二一卷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633號偵查卷宗偵二二卷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420號偵查卷宗偵二三卷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883號偵查卷宗偵二四卷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015號偵查卷宗偵二五卷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850號偵查卷宗偵二六卷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050號偵查卷宗偵二七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南市警善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他一卷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270號偵查卷宗他二卷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19號刑事卷宗本院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