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 蘇雲川
蘇怡蕙 蘇郁蕙 蘇存孝 蘇世昌 被告 蘇冠綸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事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邰婉玲法官鍾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頻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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