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9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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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9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古必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8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古必錦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必錦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本院審核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依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288號執行完畢,但參照上開說明,仍應與附表編號2、3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說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田德煙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附表:受刑人古必錦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9月18日│107年9月5日│107年9月5日│├──────┼──────────┼──────────┼──────────┤│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8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758號│第2931號│第2931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9年度簡字第3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41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41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3月17日│109年6月16日│109年6月16日│├─┼────┼──────────┼──────────┼──────────┤│確│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9年度簡字第3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41號│109年度上訴字第││決││││341號││├────┼──────────┼──────────┼──────────┤││判決│109年5月6日│109年7月20日│109年6月16日│││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288號│第3620號│第3620號│││(已易科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