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小字第216號
原 告 張永財
被 告 林建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鎮區○○里○○街○○號2樓,
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
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