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蔡岱霖法官劉桂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士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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