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62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鈺婷
許然焮羅紫芳蔣孟潔陳筱涵鍾旻晏 李承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犯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一百零一年度聲沒字第五四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賭具撲克牌壹副(伍拾貳張)、賭資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度偵字第三八○七號被告洪鈺婷等七人賭博一案,前經同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撲克牌一副及賭資新台幣(下同)一千六百四十元,分別係屬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爰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洪鈺婷等七人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日凌晨零時許起,在新北市○○區○○路一段一二五號三樓公眾得出入之「零時差複和式茶坊」內,利用撲克牌為賭具,以俗稱「炸金花」之玩法賭博財物,其方式為玩家每人各出資十元為底後取得三張牌,玩家可喊價下注觀看底牌,開牌後依據牌面大小決定輸贏,牌面大者為贏家,贏家可取得輸家下注之全部金額。嗣於同日上午一時四十五分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被告洪鈺婷等七人涉犯賭博罪嫌部分,均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三日以一百零一年度偵字第三八○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扣案之撲克牌一副(五十二張)、賭資一千六百四十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等供認在卷,核屬專科沒收之物,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聲請書漏引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應予補充更正,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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