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80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80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理人 廖彤澐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莫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零玖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二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之二成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