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89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李佳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零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佳鴻於民國(以下同)105年01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整,借期至110年01月27日屆滿,利息自貸放日起,前三期採固定利率年息1.99%,第四期起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年息4.3%機動計息。
(二)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一節第四條)。
(三)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484,09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佳鴻│自民國105年3│至民國105年4│年利率百分之│││484099││月27日起│月26日止│1.99│││元│├──────┼──────┼───────┤││││自民國105年4│至民國106年1│年利率百分之│││││月27日起│月26日止│6.54││││├──────┼──────┼───────┤││││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月27日起││5.45│└──┴───┴─────┴──────┴──────┴───────┘※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