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121號聲請人 李添財 即財團法人金車教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金車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金車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金車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董事長,相對人經本院登記處於民國70年1月21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40冊、第47頁第886號)。相對人為業務需要,經其董事會決議修訂其捐助章程第7條規定,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相對人捐助章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董事會第10屆董事會會議記錄、教育部
105年6月20日臺教社(三)字第1050079523號函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在卷足稽。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件: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