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8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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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8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3882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吳俊鴻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訴訟代理人 薛鈞 被告 陳璽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萬肆仟貳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捌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萬肆仟貳佰肆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約定條款第10條可憑(本院卷第12、22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61.231.22.158),於民國
110年4月29日確認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向伊借貸新臺幣(下同)6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同日起至117年4月29日止,採年金法計算平均攤付本息,利息按伊之公告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加碼年利率6.29%計算(目前為1.49%+6.29%=7.78%);且依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第5章第1條第1項第4款、第5款、第2條第1項等約定,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按上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伊於當日將借貸款項撥入被告指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詎被告未依約還本付息,依前開約定,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47萬1147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㈡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18.161.36.166),於111
年1月24日確認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向伊借貸3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同日起至115年1月24日止,採年金法計算平均攤付本息,利息按伊之公告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加碼年利率15.19%計算(目前為1.49%+15.19%=16.68%,故以16%計算);且依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第5章第1條第1項第4款、第5款、第2條第1項等約定,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按上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伊於當日將借貸款項撥入被告指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詎被告未依約還本付息,依前開約定,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23萬3093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上開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⒈如主文第1項所示;⒉請准原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台幣存放款歸戶查詢、查詢帳戶主檔資料、查詢交易明細、登錄單、放款利率查詢表、撥貸通知書、催收信函、匯款明細等件影本為證(本院卷第11至63頁),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上開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併按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子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霈恩附表:
編號計息本金(新臺幣)計息期間(民國)年息違約金(民國)147萬1147元自112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7.78%自112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違約金。223萬3093元自112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16%自112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違約金。合計70萬4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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