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5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590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方建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印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