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96號原告 陳勝為 被告富堡五金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雲
楊復泰 莊英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堡五金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富堡五金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55,630元,應繳裁判費13,4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97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並請以書狀陳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附相關證據,繕本逕送被告),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書記官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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