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5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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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569號
原 告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台灣恩智浦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恩智浦半導
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098元,應繳裁
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7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