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少連偵)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34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朝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34號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朝棟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莊朝棟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11年4月11日以110年度訴字第534號所為第一審判決,判決正本於111年4月15日送達於被告住處及居處。被告於上訴期間內之111年4月29日送交本院之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恂嘉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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