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27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江錦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榮田 、 林明 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6,393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261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