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24號原告 郭淑瑾 被告 李麗鈴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00元,惟查原告訴之聲明前段請求被告賠償30萬元,訴訟標的金額為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訴之聲明後段則訴請被告登報道歉,以回復名譽,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原告僅繳納3,200元,尚不足3,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