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44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4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4432號債權人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非訟代理人 林書暐 債務人 黃玲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金額加收千分之二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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