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三七號
原告台融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翰
送達代?
被告耀文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汐止市○○○路○段○○號十一樓法定代理人 朱志一 住同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肆拾陸萬玖仟壹佰壹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捌仟壹佰陸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捌仟壹佰壹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楊智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王雅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