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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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01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高雄市前被告 林品耀 原名 林振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兩造就本件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業已合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約定書及特別約定條款共3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及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方錦源法官吳俊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