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親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親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親字第135號原告乙○○
11之11之被告乙○○之第二胎子女
11之兼法定代理甲○○人號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程克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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