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84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度執聲沒字第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乙○○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川富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