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9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九所示竊盜等九罪,各減為如附表「減刑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欄所載,與所犯如附表編號十所示竊盜罪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9所示日期犯竊盜等9罪,經本院於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9所示日期,各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9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又所犯如附表編號10所示竊盜罪,業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6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501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9所示部分,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所犯如附表編號10所示竊盜罪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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