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109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簡易庭法官洪有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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