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0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97年度偵字第120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緩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帳冊壹本、電腦主機貳臺、傳真機壹臺、球隊輸贏賠率表壹佰參拾肆張、每日輸贏紀錄表陸張,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被告甲○○因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罪,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20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聲請就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帳冊1本、電腦主機2臺、傳真機1臺、球隊輸贏賠率表134張、每日輸贏紀錄表6張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被告所涉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罪,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20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7年度上職議字第724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扣案之帳冊1本、電腦主機2臺、傳真機1臺、球隊輸贏賠率表134張、每日輸贏紀錄表6張,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等情,亦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上揭說明,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書記官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