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46號原告 賴祖瑩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 律師被告 黃于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