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416號聲請人 鄭元豪 相對人 鄭珮如
鄭曉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珮如、鄭曉芳等二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23,26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總價7,654,080元×原告應有部分8/10=6,123,26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6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劉庭榮附表: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編號項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或新台幣或股數參考依據價值(新臺幣)1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3樓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68.348/10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價額資料,依據系爭房地屋齡相近、建物型態等條件相似之房屋交易價格於000年0月00日間交易金額為每平方公尺11萬2000元,故市場交易價額應為6,123,264元(計算式:112,000×68.34㎡×8/10=6,123,264,元以下四捨五入)6,123,264元合計6,123,2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