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82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林淳宜 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孫榮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孫德儒
林駿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82號第一審判決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199,2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120元;上訴人就反訴之上訴利益為20,997,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2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