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2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再字第2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2854號再審聲請人 蕭金一 (原名: 蕭健義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李順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9日所為之111年度重訴字第43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又對確定之裁定而為再審聲請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9日所為之111年度重訴字第43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應徵再審裁判費1,000元,惟未據繳納,茲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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