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6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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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6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珉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珉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珉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9年7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7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705251號函核准假釋,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42號),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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